往年刑法考试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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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刑法考试题.doc

一、单位犯罪的心事责任原则 答:(一)单位犯罪的处罚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追究单位犯罪心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一是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二是代罚制,即只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三是转嫁制或单位责任制,即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单位中参与犯罪的自然人。其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是惩治单位犯罪的现代世界各国之立法通例。 我国1997《刑法》引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知我国是以双法制为主,以代罚制为辅的原则。即在刑法规定的百余种单位犯罪中,绝大多数规定实行双罚制,仅极少数规定实行代罚制,既不处罚单位,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观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犯单罪单位的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犯罪单位规定的刑罚只有一种,即罚金制,而且对犯罪单位应处以具体法金数额。1.正确适用罚金刑。2.注意行政处罚措施与罚金刑的配套适用。 (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处罚:1.身体刑的正确应用。2.注意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一、中国刑法(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与大陆法系刑法(德日刑罚三阶段: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成立理论比较辨析 答:1.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的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 2.总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大陆法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理论是其理论中的难点。这两个理论都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时适用,是为了更合理的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提出的理论。 三、死缓犯适用死刑的立法限制 1、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的一种,刑法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同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适用制度。刑法50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在死缓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三种处理:A、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B、如果确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其中第三种情况执行死刑无需等2年期满,只要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无论何时都可以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注意这里的“故意犯罪”应包括一切故意犯罪。3、死缓考验期满后的减刑,并不再局限于期满的当天减刑。在2年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裁定减刑都是合法的,但也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迟迟不依法减刑。如果犯罪人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故意罪,不能视为在缓刑执行期犯罪,因而不能裁定或核准死刑。4、死缓判处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的期限之内;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届满后主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前的关押日数,应该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四、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及法律适用(25分) 答:1、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可以区分为生理性醉酒(普通的醉酒)与病理性的醉酒(神经病的一种)。 2、我国刑法18条第4款规定的醉酒仅指生理性醉酒,是指饮酒过量而至神经过度兴奋或神志不清。“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自愿过量饮酒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甚至是有意借醉酒壮胆进行有关刑事犯罪活动,即使确因醉酒影响了其辨认或控制能力,依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也应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如果是被迫过量饮酒过量导致醉酒,并使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影响,那么行为人因实际上丧失了选择前提行为的自由,可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病理性醉酒,是指曾发作过或者潜在有神经病,神经症或人格障碍的人,在少量饮酒后因为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酒精中毒。属于突发性的,暂时性的神经病,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依照18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患有该病,并知道发病时是实施危害行为不负担刑事责任,而故意饮酒,以便发病时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就该负刑事责任。 2008年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事后法的关系 1、罪刑法定要求禁止事后法原则。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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