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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古浪县检察院 李松林 2010年10月27日 12:57:31  来源: 中国检察网 【打印】【关闭页面】【返回】 ? ? 一、2006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无论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均呈现上升态势。2006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7件,其中退补案件15件,占19.5%;2007年共受理68件,其中退补案件13件,占20.6%;2008年共受理73件,其中退补案件16件,占21.9%,2009年共受理61件,其中退补案件13件,占21.3%,2010年共受理52件,其中退补案件10件,占19.2%, (二)从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2006年退补的15件案件中有10件为该四类案件,而2007年退补的13起案件中有8件,2008年退补的16起案件有12件,2009年退补的13起案件有8件,2010年退补的10起案件有6件。 二、存在问题 (一)退补质量普遍不高 大部分的补充侦查不彻底、不符合要求,甚至有的将案卷原封不动地移送公诉部门,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侦查人员不按照退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查工作,明明可以找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用简要说明来应付了事;二是虽然退补工作做了,但却做得不到位。如询问证人问不到点子上,不能准确地理解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内容的意思,证据缺口仍然存在等等。 (二)退补事项多而集中 这五年的退补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问题。该事项为近五年退补的最重要的事由。由于传统因素,我国大部分农村人口的户口登记为阴历,且经常有错登现象,而公安机关往往仅调取网上户籍材料,对是阴历还是阳历在所不问不查,在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时,以找不到接生婆及相关人员的简单说明应付了事。 2、同案犯问题。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因同案犯未到案引起的证据单薄。二是必须并案处理而同案犯后到案的。因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到案有先后,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侦查期限已到只能先移送审查起诉,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又不能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终结,是否并案处理又影响到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及法定量刑情节的,只能退补。 3、犯罪嫌疑人翻供。目前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证据仍以言词证据为主,特别是贩卖毒品案件,除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处收缴的毒品外,几乎就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吸毒人员的供述,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并提出正当理由,就有可能使全案证据发生松动。 4、自首、立功材料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根据《抓获材料》和《办案说明》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而公安民警制作的抓获材料往往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抓获情况,或者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或者没有出证机关的印章等,甚至有时连抓获经过也没有。且《抓获材料》和《办案说明》经常与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导致该情节不好认定,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使得公诉部门难以认定。 5、犯罪嫌疑人多次传唤不到案的。根据有关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因尚处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因案件在检察机关便怠于抓捕,中止审查几乎等于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因此为了督促抓捕工作,实践中大量存在因犯罪嫌疑人多次传唤不到案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6、重新鉴定问题。主要表现在需要重新鉴定而审查起诉期限又届满的,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三、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而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形,案件就要退补。本院三年来,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共8件,其中退回补充侦查8件,退补率为100%。另外,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加之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基本呈饱和状态,少有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就使得该规定不能落实。 (二)侦查机关方面的原因 1、侦查人员为指标办案的影响。因侦查机关所谓的“打击指标”、“任务”便是“批准逮捕”,导致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对后期的侦查工作不重视,动用时间和精力相当少,在逮捕后往往不作任何侦查就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标准不同,导致大量案件退补。 2、侦查部门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误解。将审查逮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审查,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罪名,即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也完全依照审查逮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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