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军辩护律师黄坚明评价宁波地沟油案一审判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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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柳立国等二十一被告人涉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李树军辩护律师黄坚明评价宁波地沟油案一审判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 (图:黄坚明律师) 一、一审判决凭空得出涉案成品油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的谬误结论,二审理应依法改判全体被告无罪释放。具体论述如下: (一)涉案成品油不是食品,更不是有毒、有害食品。具体理由如下: 1.案件证据已证明,涉案成品油可直接用于脂肪酸产品、饲料油产品、金属加工企业等合法的工业用途,绝非是食品,更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更不应直接根据网银记录来推定涉案成品油中属于有毒、有害产品的具体货值数额。 2.涉案成品油95%以上是工业用途的饲料油产品,主要用途是用于饲料企业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加工企业的药品培养基,以及直接用于金属机械企业的工业加工用途,根本就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涉案成品油并没有以食品形式直接面对消费者,根本就不能认定为食品。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均没有直接将涉案成品油直接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也无法直接卖到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加工、提炼的涉案成品油,根本就无法直接认定涉案成品油是食品。 4.即便是存在少量的涉案成品油流入食用油市场,也不等于涉案成品油就一定是用于食品用途的食品。例如:食用油批发商刘占良所购进的部分涉案成品油用途就是用于饲料加工企业和金属加工企业,根本就不是用于食品用途;即便是用于食用油用途,也不能得出涉案成品油一定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结论,因为涉及具体“勾对”比例的问题,若“勾对”比例过低,经“勾对”后的涉案食用油也不是有毒、有害食品;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终端食用油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 5.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加工、提炼而成的涉案成品油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而是工业用途的饲料原料、药品培养基工业原料,将其认定为食品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5%以上的产品都是用于饲料添加剂或药品培养基、脂肪酸等工业原料用途,柳立国等全体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公司生产、加工提炼而成的成品油就是工业原料,绝非食品或食品原料。 其二,从下游厂家的经销能力判断,涉案成品油的流向只能是工业用途,事实上也是工业用途,如刘占良,在其食用油批发门店,根本就没有能力销售控诉书所指控数量的食用油。 其三,即便是下游厂商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产品用于“勾对”食用油,那是下家企业的独立行为,应自行担责,绝不因下家的行为就认定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工业原料为食品原料或食品。简单说,“勾对”前的产品,可以是脂肪酸,可以是金属加工的工业用油,可以是饲料添加剂,可以是药品培养基等用途,绝非是食品或食品原料。 6.涉案成品油,即便是食品或食品原料,也不能得出其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结论,理由包括: 其一,没有鉴定结论证据支持。 其二,无法证明其准确来源,是来源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还是来源于其他公司。 其三、无法证明格林公司产品的明确流向;其四、存在多家企业加工、提炼而成的成品油混同的问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涉案成品油不是食品或食品原料,更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无法得出涉案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结论。 1.终端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全部合格,足以证明涉案成品油就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作为饲料产品原料的涉案成品油,是否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应以终端饲料产品是否合格作为评判标准,在本案中,涉案的数十家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都是合格的,足以证明涉案成品油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 2.用终端饲料产品饲养的家禽、牲畜等动物的肉制产品,安全可靠,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可证明涉案产品是完全合格的饲料油产品。下游饲料生产、加工出来的饲料产品,经严格检测,证明是合格的饲料产品;再下游的养殖企业或农户,用上述饲料产品饲料鸡鸭鹅猪等家禽、牲畜,没有任何问题,实证案例已证明涉案成品油是合格饲料油产品。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食用涉案成品油的下游终端肉制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3.侦控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证据已证明:即便是参照更为严格的食用油检测标准,绝大部分涉案成品油都是合格的食用油产品,也必然是完全合格的饲料油产品。 4.侦控机关、审判机关参照食用油的标准来认定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以下游饲料企业内部管理文件中表明其收购的是豆油的形式要件,来直接认定跟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成品油是食用豆油,这明显是荒谬的。 二、结论:涉案成品油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 1.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成品油是食品,绝大部分产品均流向合法的工业用途;即便存在极小部分的产品流向食用油用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即便是涉案产品流向食用油用途,也无法证明该产品是来源于博汇公司或格林公司,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证据证明柳立国等全体被告人明知涉案产品是食品或食品原料,认定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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