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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pdf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持续稳 定发展,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使募集资金产生预 期收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通过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 偿责任。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选择资信良好、资产规模大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 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专用帐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 专户总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 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制定相 关的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概)预算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概)预算应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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