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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及事故案例
1、医疗事故
北京儿童医院过失致少女双腿瘫痪 被判赔偿56万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的珊珊(化名),走进北京儿童医院做矫正手术。没想到手术引起并发症,珊珊双腿瘫痪。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珊珊向医院索赔220万。记者昨天获悉,经西城法院调解,儿童医院近日同意一次性赔偿珊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2004年3月,因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11岁的珊珊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想通过矫正手术,“让自己的后背变得直直的”。 手术分为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手术都很成功,4月9日,医院为珊珊进行最后阶段的矫正融合术。术后第三天,珊珊的双下肢失去知觉。多次康复训练后,珊珊至今仍无法独立行走。此外,她感觉“脊柱弯曲的程度比以前更严重”。认为儿童医院的治疗给她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珊珊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20万元。 2006年9月,就此医疗纠纷,北京市医学会做出鉴定称,“珊珊术后发生脊髓损伤是此类矫正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医院在术后对患儿病情观察不仔细,对术后出现的双下肢活动障碍处理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中,儿童医院认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同意按相应规定赔偿其损失,但同时提出反诉称,珊珊病情稳定后拒不出院,现请求法院判令珊珊“办理出院手续”,并给付15万余元住院费用。 近日,经法官调解,儿童医院与珊珊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56万余元。与此同时,珊珊则需支付7万余元住院费用。医疗服务合同案案 情
2000年11月11日,记者张鸿昭因误咽鱼刺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诊,医生予食道钡餐检查后,初步诊断:“食道损伤?”给予抗感染等治疗。11月13日张鸿昭到该院复诊,医生建议其做食道镜检查,检查见“食道下段近贲门处有一扁细鱼刺样异物,予取出异物滑脱”,拟再次检查时,遭拒绝。医生嘱继续服用消炎药、随诊。11月18日19:50张鸿昭由其妻邓燕涛陪同又到该院“五官科”急诊,20:00时被转至外科就诊,外科给予外用“好得快”1支。因前几次治疗效果不显著,11月23日张鸿昭再次到该院门诊,医生建议张鸿昭行“纤维喉镜检查,摄X线全胸片,食道镜检查”,但食道镜检查遭张鸿昭拒绝,医生遂嘱其住院治疗。11月24日张鸿昭入住该院,入院时体格检查尚好。11月25日经医生再三动员,张鸿昭做了纤维喉镜检查,当医生准备将纤维支气管镜伸入其食道检查时,遭张鸿昭拒绝,医生拟向其家属交待病情,亦被拒绝。11月26日晨,张鸿昭在做雾化吸入治疗时突然口吐鲜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张鸿昭尸检报告,病理诊断为:食道第二狭窄左前壁急性出血性溃疡伴出血和血栓样物形成——符合食道穿孔……。2001年6月11日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张鸿昭医疗事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报告分析意见:……食道异物致食道炎,继发穿孔、纵膈炎(主动脉炎)、食道-主动脉瘘,大出血死亡。……医院对首诊钡透报告未引起足够重视,处理不充分,治疗中未禁食,对病情发展潜在的凶险性认识不足;未作出进一步确诊检查,病历书写也欠规范。诊疗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鉴定结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张鸿昭死亡后,其妻邓燕涛及其父母张德富、王月珍与第一医院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01年9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第一医院赔偿医疗费1349.12元、鉴定费1800元、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5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000元、交通通讯费10282.4元、精神损失费400000元,合计544431.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张鸿昭医疗事件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对该事件应承担大部分民事责任。张鸿昭多次拒绝再做食道镜检查,使第一医院无法最终确诊并对症治疗,张鸿昭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小部分民事责任。
三原告要求被告第一医院支付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按上述责任分担原则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其中属于张鸿昭本人的医疗费及三原告奔丧必要的交通费用;要求支付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因三原告提交的住宿费票据并非三原告住宿所产生的,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要求支付餐费、文印费、邮寄费、通讯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未予认定;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的表现形式,故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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