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1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UL1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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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1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UL1条款》.doc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十五条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您有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十一条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五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七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九条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五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下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两者中较早者的下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设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外,还按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设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外,还按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两者中较早者的下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不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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