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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 临界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 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 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 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 或加压溶解气体。 本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会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导致气瓶阀门松动漏气,酿成火灾或中毒事故。按其性质分为以下三项: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规程; ㈡ 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㈢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㈤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㈥ 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㈦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的要求;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㈧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㈨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做现状安全评价 2、已做现有装置安全评价的,要按照即将发布的现状评价导则进行修订。 ㈩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 (十一) 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救援组织、人员及设备; (十二) 编制“一书一签”、应急咨询、危险化学品登记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㈢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制度 (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定点生产,集中控制,规范运作,是有效防止生产厂家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以致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包装物、容器因破损而引发事故灾害扩大和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37号令第七条要求,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机构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诈可证,进行工商登记和换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国家经贸委已出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2002年11月15日实施)。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甲证:省安监部门发证,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 和其它危险化学品。 乙证:市安监部门发证,经营销售剧毒以外的 危险化学品。 3.3 《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⑵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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