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 -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网.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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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 基本政策 2013年11月 交 流 姓名: 张 宁 单位: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 退税办理(万元)---计划充足 新 政 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发文日期:2012-05-25 《通知》执行日期:2012-07-0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发文日期:2012-06-14 《公告》执行日期:2012-07-0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3-03-13 《补充》执行日期: 2013-04-01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3-06-09 《收汇》执行日期: 2013-08-01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3-10-15 《申报》执行日期: 2014-01-01 主要内容 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 申报 收汇管理 单证备案 出口劳务(营改增)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基本概念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税发[2005]51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认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适用《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 1、认定:(1)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注: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规定—认定 2、变更: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外贸---工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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