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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pdf
法 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
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罗 瑶
一 、 导言
拿破仑民法典第 1382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典的编撰者看来,这一原则是
“人类社会的首要公理(之一)”、是构建相应 “公共秩序的伟大准则”;[1]这一原则对后世
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 日,它依然是各国法律秩序的基础性原则,引
导着人们的社会生活。
然而,什么是 “过错”?应该如何理解 “过错”呢?我国目前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应
该说,如何定义或理解 “过错”概念,是整个立法的基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本文
中,笔者通过探讨 “过错原则”的鼻祖——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钳 2]概念,提出对我国
立法的几点建议。
拿破仑民法典第 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损害发
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正是通过这一条文,拿破仑民法典的编撰者确立了对后世
影响深远的 “过错责任原则”。[3]法国学界一般认为,[]尽管过错责任的起源可 以追溯
至阿奎那法典——甚至更早的罗马法时期,然而,最早将过错责任抽象化、并将之确立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课题 《法国民法表见理论研究》的成
果之一。法国南锡市行政法院贝诺特 ·布赫葛特(Beno~tBriquet)法官与巴黎第一大学刘卫红博士为本文提供
了重要研究资料,特此感谢。
[】] BertrandDeGreuille,Rapport,auTribunat,Recueilcompletdestravauxprgpartoiresduco如 Civil,Fenet,T.XIII,P.
474.V.cep.Responsabilitdcivileextracontractuelle:PhilippeBrun,Litec,P.173.
[2] 我国学者通常所说的 “侵权责任”,依据传统法国法,应称为 “不法责任”(responsabilit~delictuelle),而依据学界
目前的通说,应称为 “非合同责任”(responsabilit6extracontractuelle)。从法国现行民事责任制度体系考虑,“非
合同责任”是更为公允的称谓。
[3] 就拿破仑民法典编撰者的立法 目的来讲,第1382条确立的是故意侵权责任(1’intention),第 1383条确立的是过
失侵权责任 (u6gligenceetimprudence)。但是,目前法国学界并不区别二者,认为是第 1382条确立了 “过错侵权
责任 ”。
[4]让 ·菲利普 ·勒卫/安德赫 ·卡斯达勒多:《民法法制史》,Dalloz出版社第 1版,第915页(Histoiredudroitcivil:
Jean—PhilippeL6vy,etAndr6Castaldo,Dalloz,16d,P.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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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罗 瑶
一 般性原则的,是 l7世纪法国著名法学家多马(Domat)。多马在其相关著作中写道:“由
某人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都应该 由该有过错之人予以赔偿 ”。拿破仑 民法典第
1382条的规定就直接借鉴了多马的这一论述。
然而,对于如何理解这里的 “过错”(1afaute),无论是多马,还是拿破仑民法典的编撰
者,都没有给出自己的定义或解释。这又为何呢?
对此,法国著名法学家让 ·卡赫伯尼 (Carbonnier)认为:“法律之所以未定义 (过错),
毫无疑问是因为这一概念是人类的共识,这样的考虑有其合理性”;[]菲利普 ·布翰
(PhiliphheBrun)则认为:“法典的编撰者不愿意用定义来限制 过‘错’的范畴”。[]显然,
在他看来,民法典的编撰者之所以未直接定义 “过错”概念,是因为他们更倾向于将具体
评判 “过错”的权力交给法官,以授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在笔者看来 ,上述现象是 自然法思想影响的结果:一方面,在 自然法思想的影
响下,多马以及拿破仑民法典的编撰者坚持认为 “过错”是 “自然的、永恒的”法律概念,它
是全人类的 “共识”,不能也无须对之作任何解释;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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