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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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研究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7月15日之前寄至研究生学院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凭研究生学院的通知按时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应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交研究生学院培养与管理部备案;请假一周以内者经导师和辅导员同意,主管副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导师、辅导员、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假满应及时向导师、辅导员销假。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电话向导师或辅导员请假。凡超假不归者,一周之内按违纪处理;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凡病假四周以上或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和医院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我校为研究生办理团体医疗保险,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生平安健康保险协议书》中有关条款执行。医疗费除保险公司按规定核销外,其余部分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由学校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和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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