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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的作用_大前提不确定的法律推理_胡媛
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的作用
——大前提不确定的法律推理
胡媛*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 400031)
【摘要】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的基本应用形式,其包括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两
种推理形式都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不确定的情况下,实质法律推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
介绍法律推理大前提不确定的几种情形,从而论述了在此情况下实质法律推理的几种基本方法以及过程,包括由
法律原则,公共政策等来代替法律条文,以及加入价值判断来得出结论的情况,最为重要的就是价值判断在其过
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价值判断;司法实践
一、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
法律逻辑就是法律适用的逻辑,因此,法律逻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推理。在西方某些法学家的著作
中,“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 视为同义语。许多西方法学家把法律推理看 是逻辑三段论的简单运用,即法
律规范 视为大前提,案件事实 视为小前提,法院判决或某一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视为结论。但实际上法律
推理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并非传统逻辑的三段论就可简单概括的。“除了事实认定方面,适用法律也往往是颇费
踌 的,究其理由,或者 文法的条文语意暧昧、可以二解,或者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抵触、无所适从,或者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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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具体的案件无明文,或者墨守 规就有悖情理、因而不得不法外通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且,“即使
在法律原文明确的场合,法律家也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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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着原色原味。”因此,法律推理绝不是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
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裁决、判处结论的活动中,其表现出来的思维模式仍然是演绎推理,但和一
般意义上的演绎推理相比,可以刻画为如下模式:
L 法律规定
F 确认的案件事实
J 裁决、(定性)判处结论 3
这样的推理模式从形式上看显然不是严格的演绎推理,更说不上其实质的有效性,因此,从这简单的一 就
可以说明它不是传统的三段论模式。
从上述模式看来,大小前提的确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大前提的构建,过程十分复杂。
构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活动,就是 找、 现可供援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
只能是一个单一的具体化的兼具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一逻辑结构特征的法律规范(即“裁判规范”,通常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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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而不是笼统的、模糊的法原则、法典文件或其他形式。因此,就必须 找、 现可供适
用的法律规范,即 找所谓的“大前提”。找法活动的结果,通常有五种情况:
(一)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在现行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本身没有明文规定,即出现所谓“法律漏洞”的情形;
(三)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使得规定本身的意义含糊不明;
(四)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同规定之间互相交叉或冲突,即出现所谓“法规竞合”的情形;
(五)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情形;
(六)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社会情势的 展变化或其他原因,如果仍严格按照该明确规定对当前的特定
个案进行处理,将导致显失公平、不合理乃至不人道,以至会造 违背立法本意、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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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通常所说的,在法律适用中出现 “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矛盾、冲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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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媛 (1985-),女,四川万源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专业2007 级硕 生。
1 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 (代译序)》,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周叶谦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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