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操作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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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品流通许可基本操作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 第一节 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 第二节 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延期、增减补申请 第三节 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撤销、撤回及吊销 第四节 食品流通许可的听证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一节 现场核查总体规范 第二节 现场核查分类标准 第四章 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管理 第一节 档案建立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三节 档案利用 第五章 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日常检查监督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一章 概述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称本市)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本市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操作规程。 一、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5.《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3号公布); 6.《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 8.《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业务应用规范》(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办字〔2010〕71号文件印发); 9.《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2009年9月21日浙江省工商局浙工商综〔2009〕27号文件印发); 10.《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2010年5月21日浙江省工商局浙工商食〔2010〕6号文件印发); 11.《宁波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操作规程》(2009年8月29日甬工商综〔2009〕167号文件印发); 12.《宁波市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试行规范》(2009年12月10日宁波市工商局甬工商消〔2009〕232号文件印发)。 二、许可原则 按照“统一受理、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便民、高效”以及“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食品流通许可证统一由许可机关行政许可窗口或工商所注册大厅窗口受理和发放。 许可实施单位应在显著的位置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提交资料目录等内容予以公示。 三、许可对象与管辖分工 (一)许可对象 凡在本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同一食品流通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酒水饮料等餐饮服务的; 4.在加工场所(即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等)制作加工并销售糕点、饮品、炒货以及熟食等食品的; 5.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6.销售保健食品的; 7.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辖分工 食品流通许可证统一由分局审核发放,实行“一审一核”制。对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市局委托辖区分局办理。对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统一由分局审核发放,即工作人员审查后,由分管局长或其委托的人员核准。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原则上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所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人员审查后,由分管所长负责核准。 四、其他事项 (一)印章 许可机关应刻制食品流通许可专用印章,内容统一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用于各类文书盖印。分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印章进行编码管理。 (二)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食品流通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领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 第一节 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 一、应提交材料及要求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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