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作为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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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作为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下   (四)对因自己行为而受到人身伤害的人所提供的救助   行为人在从事对他人人身有危险的活动时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如果此种损害使受害人处于无助的状态或有更进一步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则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即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即应对受害人加以救助,否则,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更进一步损害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美国侵权法(第二次复述)第322条对此原则作了规定:如果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由于他的侵权行为或无辜行为,他已经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并且此种伤害使其处于无助状态并且有更进一步损害的危险,则行为人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阻却此种更进一步损害的发生。在Summers v. Dominguez一案中,此种规则得到了适用。在此案中,原告在公共高速公路边上散步而被被告的卡车所撞。酒后驾车的被告停车对受害人大声吆喝但没有听见回答,于是继续行驶。此后原告对被告起诉,被告抗辩说原告在高速公路旁散步本身就是过错。法院要求被告就其没有救助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法院的根据在于对侵权法(第二次)复述第322条所作的评论:“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并不是为了惩罚行为人最初的非法行为,而是为了惩罚行为人违反其所承担的救助和保护那些在其非法行为所引起的处于无助状态中的受害人的义务。”   四、责任的自愿承担与行为人的不作为过错侵权责任   (一)基本原则   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原本不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行为人没有救助他人,则行为人的不作为也许不会被看作是过错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他基于自愿而对那些陷入无助状态中的人提供救助的话,则他应当在提供此种救助时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他没有承担此种注意义务并因此而使被救助者受到损害,他即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美国侵权法(第二次)复述第324节对此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在没有承担这样做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对那些不能适当对自己加以救助或加以保护的无助者提供照料的话,则因对另一方因为下列原因所引起的任何身体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行为人在照料原告时没有对其安全保障尽到合理的注意;(2)行为人中止对原告所提供的救助或保护,而此种中止行为使原告处在比行为人照料他时更糟糕的状态之中。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在不承担法定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基于自愿而对他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服务,则在提供此种服务时应对他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他如果违反此种义务并因此而引起他人损害,即应对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美国侵权法(第二次)复述第323条对此原则作了规定:任何人,只要基于自愿而对他人提供他应当认识到会构成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安全所必要的有偿或无偿的服务时,即应对另一方因为他在提供此种服务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遭受的有形损害承担责任,如果:(1)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增加了此种损害的危险的话;(2)此种损害之所以发生系另一方信赖其服务的自愿提供。   (二)对其照料的无助者所承担的积极作为义务   美国侵权法第二次复述第324节所规定的原则被称之为照料无助者的义务,学者则将其称之为对无助者的救助义务此种原则认为,在行为人原本不对他人承担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一旦开始自愿对另一方加以救助,则应继续加以救助,不得在救助中间予以放弃。Prosser教授指出:当一个人由于生病或酗酒而无法照顾自己时,在行为人不对其承担照料义务的情况下,人们并不能认为行为人的不作为构成侵权过错。但是,如果行为人将此人从其家里驱出并因此而使此人进入危险境地,对于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更进一步而言,如果行为人的确尝试去救助此人,并且对其情况予以负责和加以控制,则人们认为被告即与此人自愿建立了一定的关系,此种关系使行为人对此人承担了责任在Black v. New York N. H. H. R.R一案中,当原告在乘坐被告的火车时因为喝了太多的酒而陷入无助之中,当他到站以后,车站的服务员扶他走下车厢,并扶他走上台阶,但仅走了一段,服务员将他留在此台阶上。原告试图站起来走出此台阶但最终摔倒而受到严重的伤害。法院认为,“他们(被告的服务员)并无将他从火车车厢上扶下来的义务,在其下车以后,也无对其提供安全地方的义务。但是,他们自愿承担责任,帮他走下火车,此时,他们应当对其所作所为承担通常的注意义务,因为,他们的行为会影响到他的安全。他们不仅在将此人从车厢扶出时负有考虑其安全的注意义务,而且在将他放在某一地方时也负有考虑其安全的注意义务。”在Hernandez v. Toney一案中,当五岁的孩子将脏物弄到被告女儿的眼中时,被告要求该小孩离开被告的操场。在此之前,小孩的母亲已经告诉小孩不要一个人回家,为此,小孩到附近玩了一会儿后又到街上玩耍。此时,该小孩被过往车辆所撞伤。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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