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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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在建筑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由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资料,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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