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外资并购政策的逐步完善(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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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政策逐步完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解读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 金伯生 一、世界跨国并购状况   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的飞跃式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剧增带来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全球跨国并购1996年突破2000亿美元,为2270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3861亿美元的59%;2000年突破一万亿美元,为11438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13930亿美元的82%。此后一度下降,但并购仍占较大比重,2004年全球跨国并购额为3806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6481亿美元的59%。 二、我国外资并购状况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吸收外资长期以新建投资为主,近年来外资并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也取得了初步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我国跨国并购额2000年为22.5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407.2亿美元的5.5%;2004年为67.6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606.3亿美元的11%。2005年和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资并购发展加速,外资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 三、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完善过程 (一)2003年以前的外资并购政策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首次提到了公司合并,《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相对要规范一些,我国外资并购最早出现在上市公司中,1995年上市公司中出现了一些被外国投资者收购股权的案例,如北旅股份被日本企业收购25%股权。由于当时外资并购的政策基本上还属空白,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予外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5]4号文),文件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由此,政策上对外资并购实施了冻结,尽管几 年里上市公司中也有过一些违规并购的现象。   1998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   1999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   这两部法规旨在利用外资并购帮助国企改革重组,虽然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购买国有企业,但审批之复杂令并购困难重重,外资并购并没有在国企改革中展开。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   这些都是涉及外资并购早期的初步法规。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标志了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正式解冻,为外商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打开了大门。   同年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涉及外资并购的法规。   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债权和资产,或者接受外资增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2002年11月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   这样,外资可以通过QFII明正言顺地进入A股市场。 二、2003年以后的外资并购政策   2003年3月7日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4月12日施行)。该法规规定外资并购可以涵盖各种所有制形态企业,外资并购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行业政策。该法规是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一个标志性法规,表明我国外资并购政策正逐步完善。该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相对的完整性,是我国外资并购政策法规的一个突破。   200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   通过近几年外资并购发展的实践,随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增加,在审批监管、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显现出原来的法规不够细化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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