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探析关BQO于国际贸BQO易惯例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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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探析关BQO于国际贸BQO易惯例及.doc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及适用  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对外贸易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导致企业或国家利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学习掌握和准确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对于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企业或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国际货物贸易惯例及其应用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根据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所制定的成文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必须把握以下特征:   第一,习惯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层次的不同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凡未经国际组织编撰成文的某些贸易习惯,不能视为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国际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国际市场上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甚至还遭到抵制和强烈反对的某些做法,不能视为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更不能视为国际贸易惯例;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惯常做法,拟或在某地区、某行业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游戏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进行规范,这种规范、约束作用的前提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范围包括国际上的权威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技术转让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所做的解释或规定。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如何认定,有关的教材论及不多。   (一)正确认识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而且可以排除或改变其中的部分规定。由此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协议”的性质,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它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贸易规则,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在贸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明确具体,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   2.国际贸易惯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可以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4.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为任意性规范,可以较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有利于提高履约率和贸易争端的解决。   5.国际贸易惯例弥补了国际贸易法律的不足,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三、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有很多优点,但在适用中应坚持维护贸易秩序、趋利避害的原则,把维护贸易秩序和维护当事人利益统一起来,笔者认为,实践中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必须提高三个方面的认识   1.正确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采用或排除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修改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例如,交易双方商定按FOB条件成交,并希望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应在买卖合同中载明:“FOB术语,Incoterms2000”。又如,我国某公司曾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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