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外贸易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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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案例 中国在WTO中的第一个案件胜诉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将钢铁行业的困难归咎于进口增加,并且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钢铁生产国纷纷指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认为这将对刚刚开始的WTO多边谈判造成不利的影响。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与美国举行了《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磋商。美国将钢铁行业的困难归咎于进口增加,并且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钢铁生产国纷纷指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认为这将对刚刚开始的WTO多边谈判造成不利的影响。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与美国举行了《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磋商。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与美国的磋商于4月11、12日在WTO举行,新西兰和巴西与美国的磋商6月13日举行。由于磋商没有解决争议,DSB同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并且于7月25日确定了专家组人员。专家组和当事方于10月29-31日和12月12-14日举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substantive meeting)。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DSB分别在其5次会议上设立了专家组,但同意由同一专家组审理本案。[33]这主要是当事方协调的结果。美国与巴西于7月18日达成程序性协议(procedural agreement),对设立单一专家组作出安排:一、美国同意巴西在60天磋商期限结束前请求设立专家组,并且不在考虑此项请求的第一次DSB会议上(7月29日)反对接受巴西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二、双方同意由根据欧共体请求设立的专家组(6月3日)审理本案;三、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对专家组的选择发表意见;四、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应于专家组成立5周后同时提交;美国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其后5周内提交;当事方于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后4周同时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在此之前,7月15日,美国与其他7方也签订了一个程序性协议,对新西兰的磋商期限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以及各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时间作出了类似的安排。[35]由此可见,当事方在设立单一专家组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因此,2001年6月28日,ITC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3月22日,中国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政府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WTO于6月24日设立本案中国专家组。后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争端各方进行协调,由同一专家组审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8方提出的请求。中国随后与其他起诉方一起,参加了本案的所有程序。此外,中国自5月2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从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9种钢铁进口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 问题:(1)何谓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构成要件是什么? (2)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国、欧盟等国采取保障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有哪些? (5)中国、欧盟等申请国胜诉后,美国应当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根据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步裁定。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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