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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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C1999004 1999-3-9 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姚洋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内容提要 农村改革以来,中国的农地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改革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单一的公社制度,代之以自发形成、从而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解释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和后果不仅将为农村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而且将对中国乃至世界学术界产生深远的影响。虽然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尚待解释的现象和需要回答的问题仍然很多。本文旨在在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为下一步研究提供一个分析的框架,以期对今后农地制度的研究有所帮助。 本文第一节将对中国农地制度的现状进行一个总结性的回顾。第二节讨论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在这里,经济绩效不仅包括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包括农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功能。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个分配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第三节将讨论导致现有农地制度差异的因素。我将在回顾现有理论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的研究指出几个可供选择的方向。第四节将讨论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应该考虑的几个基本因素。 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 农村改革以来,中国的农地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改革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单一的公社制度,代之以自发形成、从而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解释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和后果不仅将为农村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而且将对中国乃至世界学术界产生深远的影响。虽然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尚待解释的现象和需要回答的问题仍然很多。本文旨在在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为下一步研究提供一个分析的框架,以期对今后农地制度的研究有所帮助。 本文第一节将对中国农地制度的现状进行一个总结性的回顾。第二节讨论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在这里,经济绩效不仅包括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包括农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功能。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个分配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第三节将讨论导致现有农地制度差异的因素。我将在回顾现有理论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的研究指出几个可供选择的方向。第四节将讨论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应该考虑的几个基本因素。 中国农地制度的现状 农村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国家从农村基层制度建设领域的逐步退出以及乡村社区权利的加强。1984年的宪法确定了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从而使农地制度建设由国家转移到村集体手中。其后果有二。一是自发性的制度创新代替了原有的国家强制性制度安排;与这一变化相适应,第二个后果是产生了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早在六十年代初期的整顿时期便初见端倪,1978年之后建立起来的土地承包制更是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的典范。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认定为自发的农地制度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 农地制度创新既然是自发的,便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多样化。这种多样化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农地制度的核心,即地权本身,就具有多面性;另一方面,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建立其上的自发制度创新因此也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知道,地权是由多种权利组成的,包括法律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可靠性等。法律所有权显然是属于村集体的,其它权利则在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程度不等的分割。农村改革使得农民具有了完整的剩余索取权,但其它权利却不是完整的。比如,一些地方至今仍然限制农户种植作物的种类,从而限制了他们对土地的自由使用权。尽管土地租赁得到国家的鼓励,且实际生活中也较普遍,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在一些地方仍受到限制,同时,土地的继承权因为我们下面要谈到的成员权而普遍没有得到尊重。由于土地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集体,农户间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买卖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由于同样的原因,土地的抵押价值也不可能体现出来。譬如,一个农户将土地抵押给银行以得到贷款,其协议是在银行与农户之间签署的。但是,一旦农户无法偿还贷款而不得不交出土地时,此时的法律关系则转移到了银行与村集体之间,而后者有充分的理由不承认银行与农户间合同的合法性。意识到这一点,银行没有理由接受土地作为贷款的抵押。 目前农民反映最大、学术界也最关注的是农户对其所拥有的地块不具有稳定的地权。关于不稳定地权的效应,我在下一节将要详细讨论,这里只讨论它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关于这一点,周其仁和刘守英(1988)早在1988年就提出的社区成员权给出了一个很好的答案。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土地分配随人口的变化而变化。 地权的多面性为农地制度的多样化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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