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四种法律关系的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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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四种法律关系的处理.doc

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四种法律关系的处理?????????????????????????????——兼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6年10月28日,被告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口北侧时,适遇罗某某、宋某在机动车道内清扫渣土,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罗某某、宋某身体相撞,造成罗某某死亡、宋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部门查明:罗某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宋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段某驾驶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小型普通客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据此,交通部门认定:罗某某、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段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某建筑公司,该车系被告段某从被告某建筑公司借用。被告某建筑公司为该车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2006年,被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某劳务公司分包被告某城建公司所承建的北京市某综合楼工程中的临时设施建设所包含的劳务。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城建公司亦将清理施工现场附近道路上遗洒的建筑渣土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某劳务公司。被告某劳务公司安排包括罗某某、宋某在内的职工负责上述工作。此次事故发生在罗某某与宋某从事被告某劳务公司指派的上述工作过程中。 因相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城建公司、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段某以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1179.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二、审理难点及分歧意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段某、某建筑公司和某劳务公司能否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以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某建筑公司和某劳务公司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罗某某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罗某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以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向其雇主请求赔偿,作为雇主的段某、某建筑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案再向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某劳务公司行使追偿权。或者是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某劳务公司要求赔偿,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不能合在一起一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罗某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事实,段某、某建筑公司和某劳务公司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是向罗某某赔偿损失的义务主体,罗某某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获得全部赔偿,罗某某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或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并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某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二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的侵权行为或者共同的约定(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两被告既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和约定,也没有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本案还面临如下两个法律难点:原告之亲属罗某某是在工作中受伤,本案是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有关法律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三、疑难法律问题分析 ????1、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为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此类职业伤害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而参加劳动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劳动者年龄的限制。本案中,原告的亲属罗某某死亡时的实足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因此,原告就其亲属罗某某死亡后的赔偿问题与被告某劳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所调整的工伤保险关系,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范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因工负伤后的雇主责任范畴。罗某某在从事被告某劳务公司指派的雇佣活动过程中与被告段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实质是由于第三人(即被告段某)侵权引起的雇主责任损害赔偿纠纷。 ????2、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四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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