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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保险理赔的影响.doc
《侵权责任法》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编者按: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热点、盲点问题在法律上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虽然只有6条,但它的实施必将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产生深远影响。
一、过失连带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生效)
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王胜明著)关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其二,共同过失。“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司法解释相比少了: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但有个“等”字)。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与司法解释相比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且没有“等”字)。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司法解释相比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且也没有“等”)
我们的结论:其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已被取消,理由及原因在讲“同命同价”条款中解释。其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项目也被取消,理由及原因,该项目本身就属于“丧葬费”范围。
三、赔偿标准的变化(一)——关于“同命同价”的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被媒体炒得很热的“同命同价”条款。
按该条款规定:适用对象只有一种,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涉及“死亡赔偿金”,其他项目无牵涉。按司法解释,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区别的赔偿项目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三项。
该条款使用“可以”字样,而并非是必须或应当,从法律上讲,规定“可以”的,法院也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法院一般均“可以”。
标准不明确:按城镇靠?按农村靠?或折中?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适用一般均从高,不太可能出现从低的情况。
其实,生命无价,一个人死后,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生命价格的衡量,故不存在“同命同价”问题。有损失才有被赔偿,没有损失就不可能赔偿,死亡赔偿金肯定是一种对损失的赔偿,人死亡后损失什么?-----一般倾向于理解为“预期收入的减少”。
残疾赔偿金本质也一种对“预期收入的减少”补偿,故不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该项目的取消依据也就在此。
由此可见,不存在“同命同价”问题,或者说“同命同价”本身是个伪命题,媒体炒作用的。问题是最高院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为标准划分也一定是不公平不科学的,就个案而言,城镇居民预期收入一定高于农村居民?另一个问题,除此还有更好的衡量“预期收入的减少”标准吗?
四、赔偿标准的变化(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此规定只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立案受理时就应审查)此规定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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