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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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doc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作者:李春晓 发布时间:2011-01-18 16:58:06 【案情】: 编辑:见习编辑:徐杰 文章出处:贵港市覃塘区法院 来源:广西高院网/public/detail.php?id=35650 2010年7月15日15时15分,被告陈东驾驶渝BC3330重型厢式货车沿209国道由覃塘往横县方向行驶,至209国道3147KM+580M处,越过道路中间单虚线驶入左侧车道占道行驶时,遇吴信汉从其行向左侧木材加工厂路口驶入209国道转弯驶往横县方向,致使渝BC3330号货车左侧车身与吴信汉发生碰撞,造成吴信汉倒地后被渝BC3330号货车左后轮碾压致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8月20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贵公交事认字[2009]D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东、吴信汉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渝BC3330号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陈东。渝BC3330号货车挂靠于被告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渝BC3330号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2月8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7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对精神抚慰金和诉讼费用不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被告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2688.5元,赔偿项目如下:1、死亡赔偿金3980元/年×20年=79600;2、丧葬费2358.5元/月×6个月=14151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3231元/年×5年÷2人=8077.5元;4、交通费500元;5、处理事故误工费40元/天×3天×3人=3602元;6、精神抚慰金3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陈东驾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吴信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分析,陈东、吴信汉两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等,故作出陈东、吴信汉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认定。该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故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渝BC3330号货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陈东、原告各负50%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陈东和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属于被告陈东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东、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 对于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87677.5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077.5元)、丧葬费14151元、交通费5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3602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亲人死亡,致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确需给予一定赔偿予以抚慰,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综合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15000元较为适宜。于是法院判决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耀红、吴伟悦、吴伟然、吴伟娇、韦金兰经济损失为105930.5元和精神抚慰金4069.5元,共计110000元;被告陈东、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杨耀红、吴伟悦、吴伟然、吴伟娇、韦金兰精神抚慰金10930.5元;驳回原告杨耀红、吴伟悦、吴伟然、吴伟娇、韦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于该法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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