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旭名师课堂行政法知识篇、真题篇》勘误汇总(舒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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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旭名师课堂行政法知识篇、真题篇》勘误汇总(舒扬).doc

《华旭名师课堂行政法知识篇》勘误 舒 扬 各位读者朋友,大家好!由于本人的疏忽,以及立法的修改,导致知识篇和真题篇出现了一些需要改正的错误和不足。对于本人的疏忽给各位考生朋友复习带来的不便,在此致以诚挚的歉意!现就错误与疏漏部分作一勘误,供大家参考! 1.第4页,“6.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说明:立法法修正案已经将规章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2.第16页,表格最右方第四格: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而是国务院部门管理。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部管局都是组成部门管理的,还有的是其他的工作机构。 3.第28页,关于公务员的处分程序问题的表格。处分“决定机关”一律改成“任免机关”。 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由于立法法的修改,导致出现大量增补内容。具体内容有专门的增补讲义,请参看增补讲义。(附录) 5.第115页,2014/2/47,答案应为A选项,不是B选项。 6.第175页,(1)三、地域管辖。————“不过掌握这一“‘两地法院均可管辖’规则时,”整段话请删掉,因为新解释对这一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导致这一段话已经失去意义。 (2)就在同一页的最后一个表格。一般地域管辖:第一格: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去掉“具体”二字;第二格:改为:“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去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句话。 7.第198页,3.举证期限。(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改成“15日”内。 附:关于行政立法程序部分,请参看我以下的新讲义: 行政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的行政机构向部门报请立项 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政府报请立项 起草 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由其行政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政府组织起草,由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的规章起草部门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送审稿,由起草部门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 省级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 《立法法》修正案的几则重点法条 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3.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历年真题篇》勘误 与知识篇相似,历年真题篇同样也存在一些错误,烦请广大读者朋友注意根据我的提示逐一纠正。 1.第5页,2012/2/78,关于C选项的解析,应为比例原则,而非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2.第9页,2014/2/77,答案应为AD。B选项违反的是合法原则,而非程序正当原则,是错误选项,不选。 3.第48页。2008/2/41,根据新的立法法,本题已经无答案。 4.第69页,2014/2/79,答案应为AC,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D选项已经不再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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