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出让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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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出让管理规定.doc

固定资产报废、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在固定资产报废、出售环节的业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包括公司固定资产账册内记载的固定资产和已经办理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但未处置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按资产类别划分,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为基建科,办公用固定资产及乘用车为综合管理部,其他固定资产为设备部。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范围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状况检查,并将无需使用的固定资产、无法修复使用或修复使用不经济的固定资产等情况及时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使用期限,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型号已淘汰的; (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费的30%及以上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出让手续: (一)公司已无需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对外出让的在用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出让)审批单”,说明报废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报废(出让)审批单”签署设备状况的鉴定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财务部门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报废(出让)审批单”上填写该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已提折旧时间、剩余折旧时间等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根据本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最终审批程序; 五、审批同意后,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该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四条 固定资产出让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出让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出让)审批单”,说明出让原因、出让方式及定价原则,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财务部门对拟出让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报废(出让)审批单”上填写该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已提折旧时间、剩余折旧时间等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根据本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最终审批程序; 四、审批同意后,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该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出让审批权限 一、拟报废、出让的固定资产折余净值在10000元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最终处理意见; 二、拟报废、出让的固定资产折余净值在100000元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最终处理意见; 三、拟报废、出让的固定资产折余净值在100000元以上的,应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在完成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一、使用部门将需要处置的资产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废前的核对检查工作,对确需报废的资产,检查是否有可利用的部件、零件,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四、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移交给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废旧物资处理小组按固定资产报废、出让审批权限向有权决策人员或机构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方案,经批准后按审批意见处置报废资产。 第七条 出让固定资产的处置 在完成固定资产出让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一、使用部门将需要出让的资产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出让的固定资产建立清册。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出让方式及定价原则与资产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结算与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报废、出让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处理,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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