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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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探析.doc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为持有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但囿于《物权法》、《担保法》对银行理财产品出质付之阙如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出质,当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时,银行以理财产品质权人的身份要求优先受偿的抗辩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缓释措施,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融资功将受到制约。本文对现有法律框架下银行理财质押较为适宜的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以及对银行在具体开办银行理财质押授信业务中的有关法律风险点以及能够采取的法律缓释手段进行了剖析,旨在降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融资功能。 一、应收账款质押-现有法律框架下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权宜之计 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看,除第223条明确规定的权利种类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设立权利质权。而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设立质押,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理财产品用于质押缺乏法律依据,银行如接受理财产品质押,其质押权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准许以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提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对《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条款进行修改,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可质押的权利;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征询银监会的意见后,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准许商业银行接受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以满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融资需求。。 由此可见,最高院起草当中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不会直接增加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新的可质押权利类型,而是很可能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因此,在现阶段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承认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来与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对接。银行在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关系办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合同文本中应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参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就理财产品质押办理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2、理财产品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要点: (1)登记内容。对理财产品按照理财产品/计划全称和合同编号、理财产品到期日、质押金额等要素进行描述。 (2)质押期限。登记期限应至少设立为从登记之日起至授信债权到期日后两年(即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二、将银行理财产品回款账户设置为保证金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法律风险缓释的现实考量 即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业务采取了应收账款质押方式,但在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仍无法避免出现各地法院凭借不同理解,作出不同效果的判决的情况。为进一步缓释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将银行理财产品的回款账户设定为保证金账户,以保证金的合法形式对抗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相应的,为保障银行有条件对保证金账户实施有效监控,便于银行在必要时及时扣划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还款,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宜限于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开户行办理,其余网点暂不宜受理。 三、持续监测-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常规手段 (一)质物价值的追踪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除保收益理财计划的价值相对稳定外,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尤其是投资于股票市场或海外股票市场(QDII)的理财产品价值的变动性较大。当理财产品的价值大幅下跌时,该理财产品作为银行债权质物的担保功能就被削弱甚至丧失。因此,对于价值变动性大的理财产品,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净值跟踪机制。当理财产品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上升超过审批条件时,银行应立即停止其授信额度使用并通知授信申请人,要求其增加保证金、补充质物、归还部分贷款或追加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使实际质押率下降至符合审批要求。若授信申请人仍未增加担保物或归还部分贷款的,银行可在告知授信申请人和第三方出质人(如有)后,提前处置质物,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如理财产品无法提前赎回变现的,银行则继续保管质物,待理财产品到期可变现后用于还款,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由授信申请人承担。 (二)保证金专户状态跟踪。 银行客户经理应定期对已质押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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