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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方照明 公告编号:7.doc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照明 公告编号:2015-047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告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93,086,0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94%,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3,752,7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6月29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27号文核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照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A 股)2,7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60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2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1,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8,000,000股。
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实施了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5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08,000,000股增加至270,000,000股。
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92名激励对象授予2,68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增至272,680,000股。又因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一批解锁条件及部分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1,12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于2014年7月30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变为271,554,000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实施预留限制行股票股权激励,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89,000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000股,公司总股本增至271,785,000股。
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实施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271,785,000股增加至597,927,000股。
因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二批解锁条件及部分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2,017,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于2015年6月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变为595,909,6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李迪初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21号)核准,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康铭盛实业有限公司 60%股权690,363,969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690,363,96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89,576,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9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子长、邓子权、邓子华、邓子贤及其关联方邓凤钦、邓东升、宋世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公司上市之日为:2012年3月21日,目前已满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杨文豪、李海俭、牛文超、黄金章、孟令保、李戈、周长桥、章鹏文、杨廷安、闫晓伟、胡丰森、李照华、管书明、杨永信、袁玉成、韩小卡承诺:自其增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公司上市之日为:2012年3月21日,目前已满三十六个月),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
3、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邓子长、邓子权、邓子华、邓子贤,担任公司监事孟令保,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海俭、牛文超、黄金章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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