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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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doc

解读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   导读:解读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法律教育网特整理出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由于本次刑法修正案并非小修小补,而是在酝酿已久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于刑法的大幅度调整,其不仅根据司法实践的要求修改了分则罪名、新增了一些罪名,还对犯罪、刑罚等总则部分内容进行了幅度不小的变动,使得我国《刑法》日渐趋于完善,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面就对本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必要的解读:   编辑推荐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及司考影响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试卷展望   司法考试刑法两大复习秘诀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  一、司考应对策略   本次刑法修正案涉及范围广,触及总则与分则罪名;改动幅度大,既有构成要件的变化,也有刑罚上的调整,因此广大考生必须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应对2011年司法考试,考生应注意一下几点:   (一)总则重要考点的变动司法考试的基本规律为重者恒重,轻者恒轻。总则部分在司考中所占分值较大,且对于分则罪名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因此总则的知识点必须扎实掌握。本修正案对于未成人犯罪、累犯、缓刑、假释、死缓犯等部分进行了修改,而这些内容又是司考历年的高频考点,今年考查的可能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备考中,应着重学习上述重要考点的修改内容,争取做到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二)分则常考罪名的变化   虽然刑法分则存在较多的罪名,但是仅有小部分列入司法考试大纲,考查频次高的罪名就更是凤毛麟角。考生只要查看一下近年来的考察情况统计,便可得知哪些为常考罪名。分则的复习应以常考罪名为重点深入展开,对于本修正案的分则部分,也应重视其中所涉及的常考罪名,如:盗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敲诈勒索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尤其是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走私罪,此为核心考点,务必透彻理解、全面掌握。   (三)新增罪名   根据司考规律,几乎每年都会考查一至两个新增罪名。通常此类考题考查较为浅显,容易得分。所以,这类题目基本上属于为考生送分。刑法题目理论性强、总体难度大,因此有得民刑者得天下的说法。对于这样一个不易分的科目,只有牢牢抓住送分的简单题目与中档题目,才可能突围成功。本次修正案新增设了不少罪名,这其中必然有今年的考点,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掌握全部新增罪名。一方面,可以依据将在5月份公布的司法考试大纲划定范围,即看哪些罪名被列入大纲;另一方面可以参考社会热点程度,醉驾、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人体器官犯罪社会关注度高,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真实案例,易于出题,因此考查的可能性较大。此外,人体器官犯罪还存在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而故意伤害罪是高频考点,如此更是增加了此点出现在今年司考中的概率。   二、刑法修正案总则部分   1. 明确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确立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但于法无据的老年人从宽处理原则。此外,该条的规定较为细化,并非对老年犯罪人一律从宽,对于情节恶劣的不适用此原则,并且在从宽的幅度内还进一步区分了故意与过失的情形,这也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接下来在第3条、第11条进而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上述法条又从刑罚适用以及刑罚执行上体现出老年犯罪人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的处理原则以实现对其保护,此点我国《刑法》原本就适用。但是总体而言,《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范围尚不全面、力度也甚为微弱。因此本修正案从广度、深度两个方面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6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第11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第19条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2. 完善刑罚执行方式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刑中较为灵活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也较为广泛。但是因为其不予关押的独特之处,使得该种刑罚方式在监管上容易出现漏洞,不利于有效改造犯罪人。与此同时,缓刑、假释等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本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作出如下规定: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管制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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