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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doc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及内容 审批 对象 拟取消、下放意见 1 自治区地税局 发票承印企业的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1]第49号)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纳税人 2 自治区地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1]第49号)第3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3 主管地税机关 对纳税人延期 申报的核准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1]第49号)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4 主管地税机关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5 主管地税机关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非居民企业 6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7 自治区地税局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无 非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第16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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