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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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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保护.ppt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案例分析 侵权形式: 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B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C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 D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 E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F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用,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 侵权要件:A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C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D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被告郑某未婚先孕,到市妇产科医院做人工流产。她怕此事张扬出去,便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原告陈某的名字。陈的男朋友于某是市医学院学生,到市妇产科医院实习时,意外发现了这一情况,他非常生气,当天下午找到女友陈某,狠狠的打了她两耳光,并骂她不要脸。陈某感到莫名其妙,待问清情况后,陈某发誓决无此事,并表示要和于某断绝恋爱关系,后经调查和笔迹鉴定才使真相大白。不久陈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郑某做人工流产时写自己的姓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名誉权利,在厂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并且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要求法院制裁这种侵权行为。被告郑某则称自己的行为虽属于错误,但不构成违法,愿意向陈某赔礼道歉,但拒绝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盗用、假冒。” 在本例中,被告郑某在做人工流产时,故意盗用陈某的姓名,且造成了陈某被打,受指责和精神上的痛苦。本例被告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侵害姓名权的要件。 同时还在厂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因而被告郑某不仅要公开向陈某赠礼道歉,恢复陈某的名誉,而且要赔偿陈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 案例描述:2007年,某美术馆举办“油画人体艺术展”,众多女模特写实裸体作品被展现在观众面前,同时全国有多家出版社印刷出售大展裸体画册、明信片、幻灯片等。女模特林某等被展出裸体肖像后,受到社会和亲友们的白眼、嘲讽、辱骂。其丈夫要与她离婚。因而正常的工作、家庭关系受到影响,造成林某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为此,林某等原告投诉到法院。认为被告(人体艺术大展主办单位、某些画家、某些出版单位)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就展出原告的裸体作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侵犯者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大展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油画不过的画家的艺术再构,渗入了画家的主观感情,因而不是肖像,更谈不上侵犯肖像权。 【例1】2005年4月,有个帖子是这样的,“昨天晚上,1幢的女生寝室被闯入,为了几盏手电筒应急灯,所有的衣物皆被搜查得乱七八糟。我们不反对学校对就寝的管理,但这样的搜查究竟是不是一种对隐私权的侵犯?……我想问问法律专家,我们与学校的这种住宿关系,算不算一种租赁关系?” ▲隐私权构成要件:A未经过权利人同意B实施了披露行为C主观上为故意D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 1.荣誉权 概念:是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因为自己的突出贡献或者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 法律特征: 1.荣誉权的性质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2.荣誉权是以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 3.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内容 1、荣誉接受权 2、荣誉维护权。 3、荣誉利益的支配权 2、亲权 概念: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特征: 1.亲权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2.亲权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3.亲权具有专属性。即不得转让、继承或放弃。 4.亲权的设立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亲权的内容 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2)教育权。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2、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1)管理权。 (2)处分权。 (3)使用收益权。 亲权的消灭 1、子女成年。 2、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亲权一般不能消灭,除非其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 3、继父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4、养父母对养子女的亲权,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配偶权 概念: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 法律特征: 1.配偶权是以配偶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 3.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支配权的属性。 内容: 1、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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