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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doc
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宿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松政[2011]49 号)精神,结合实际,就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本县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居民多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助;省级和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每人每年再增加补贴30元。
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重症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家庭困难的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村(集体)或乡镇补助资金及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息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积极引导中青年居民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上级财政支付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八、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予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个缴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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