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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总则
为加强我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特大事故的抢险求援工作: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特大安全事故;
(五)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抢险救灾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6)事故报告制度;(7)资金保证。
组织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花都区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计划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技监分局、区公路局、区公安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区电信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局和五和海事处共同负责;
3、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负责;
4、非煤矿山事故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
5、建筑工程事故由区建设局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花都分局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负责;
9、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事故,分别由区旅游局、区文化局、花都工商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10、其他事故如民航、铁路、电力通讯、水利、学校等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当地政府负责。
第七条 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九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驻花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为本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重要力量。如需要时,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驻军和武警部队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请求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第一时间拨打公安110报警中心以及相关报警电话。
(三)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和归口管理部门。
紧急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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