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特 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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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特 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doc

姓名:张肖肖 学号:2009081132 班级:09级计科本一班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作为老百姓的理想和美好愿望毫无疑问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作为法的价值追求,既是法律无法完全胜任的,也只能是法学家的一相情愿,或者是法学家的幼稚而拙劣的谎言.理想代替不了现实!哪朝哪代没有冤死鬼?当然,没有法治冤死鬼会更多.历朝历代何尝不是坏人总是欺压好人.坏人也许没有好下场,但是坏人强加给好人的苦难,与坏人所受到的惩罚相比,是永远无法完全弥补的。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其实包括了一个法律风险.“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这就是意味着任何一个好人都有可能被冤枉.“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众人的威胁.”好人坏人的衡量标准是法律和其行为.而行为是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因此是否适用法律是用证据来说话的.是否冤枉一个人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愿望,只取决于证据.适用法律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没有证据,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惩罚.包括"坏人".这样好人也才能免于没有证据而受到惩罚. 中国以前的有个著名的原则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看起来非常完美,可惜事实总不是不能遂人愿,如果让你选择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中的一个,你会选择其中哪一个? 是的,我们宁愿选择“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做了,结局才能尽可能的好,同时会实现“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最大化...... 医学也是如此,很多的医疗行为都有适应症,对待一个怀疑肿瘤的疾病,医生会想方设法去证明,例如,一定要得到病理的结果是恶性肿瘤,才会考虑进行化疗等的后续治疗,因为不这样的话,我们可能会“冤枉好人”,在进行了充分的努力,仍然不能证明是恶性疾病,我们宁愿对这个病人进行观察,宁愿暂时“放过一个坏人”,我们也不愿无意中牵连一个即使表明看起来是多么坏疾病的人..... ??事实证明,“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是错误的,它使我们对人性进行了深层的思考,我们应该有所倚重,单纯从一个角度出发就能达到结果的最大化的完美,不然我们会冤枉许许多多的好人,为了使他们最大限度的不被冤枉,我们只能放掉可 ?能是事实上的、而没有充分证据的“坏人”......? 所以,我们都假设没有充分证据前的人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在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大多数的民众认为是辛普森杀妻,而且证据比较充分,但是李昌钰证明了“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并且警方的取证也有一定的问题,于是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尽管我们可能放掉了一个罪人,但人们包括警方充分认识到取得证据的严格性、规范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深远的,以后的努力会最大程度的达到这样的效果“尽可能不冤枉一个好人,做好了前者,放过坏人的机率就会越来越小”....... 反观我国的“许霆案”,判有罪的影响力远远小于无罪,如果判无罪,影响深远,银行和各个系统就会反观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应该严格改进,可惜,判了一个许霆,这些发展改进的机会都失去了...... 医学在诊断任何一个疾病的时候,都充满了证据、鉴别,否则就是“过度治疗”,因为医学是帮助人的,而不是伤害人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和医学同理........让我们对生命有所敬畏,尊重人性,善待生命...... 从佘祥林案与辛普森案的对比看中国的司法建设11年之久的佘祥林触动了国人的神经。我们必须反思,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多少路要走。 中国司法建设中人权保障的缺失 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首先表明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公民的人权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对人权的效保障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值得我们深思。司法者或执法者都应该首先有尊重人权的观念,这是我们在启动司法程序,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注意的问题。只有尊重人权,司法人员在启动司法程序的时候才能够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不是像中国的某些基层司法机关一样一味的想给予犯罪嫌疑人什么样的惩罚。辛普森一案,辛普森能够脱罪,与司法者心中的人权观念有密切的关系。佘祥林一案,无论从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人权的观念在他们心中显然还没有足够的分量,从公安连续10天的刑讯逼供,到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从为佘祥林作证的群众被无辜被抓,到佘祥林的母亲含恨而死,这一切都表明百姓的人权在司法者和执法者的眼中显得微不足道,人的价值在他们心中根本没有体现出来。一些司法人员为了所谓的因果报应,只要不让真正的罪犯逃脱,宁可有几个不幸的牺牲品。因此,要杜绝类似佘祥林案这样的错案冤案,我们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有人权的观念,给予每个生命应该受到的尊重。人权的观念一旦形成,在道德也能约束司法者胡乱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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