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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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doc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把实用艺术作品明确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对其著作权加以法律保护。纵观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也都明确地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我国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2001年又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但在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和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明确的著作权保护。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却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由此造成了对源于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和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上的差别。 一、定 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定义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二、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一同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给予法律保护的。 2、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三、外国立法及保护模式: (一)立法: 1、《匈牙利版权法》第46条和第51条就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般艺术品加以保护。 2、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二章“受保护的作品”中也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3、德国、英国、日本、美等国家也都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 4、匈牙利《版权法》46条、51条明确了实用艺术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一般艺术作品加以保护。 (二)保护模式 1、美国只保护可分离作品 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适用的方面;实用品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作品。” 可见,对实用艺术作品,美国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但只有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才受法律保护。对于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满足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案例: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曾做出了一个判决,即:判决一个有着身着长裙、头顶圆盘翩翩起舞的女子的灯座造型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享有版权。该判例揭示出,只有为实际使用或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能够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 2、英国不对同一客体双重保护 英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这样的规定:不管其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但如果实用艺术作品一旦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就变为25年。在英国,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英国不承认对同一客体适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 3、法国采取双重保护模式 19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著作权保护。” 可见,法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属于双重保护模式。 4、德国实用艺术、外观合而为一 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但该法的保护客体没有工业品外观设计,然而,德国的法学家及司法机关的判例均认为,版权法中的实用艺术作品已包括了外观设计,无需另行列出。 5、意大利的立法 如果艺术作品能从工业产品中分离出来,构成智力成果,则可单独受到保护,因此,一个作品的外观设计如果能与工业产品分离,可受到版权法的保护,难于分离的,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6、匈牙利采取与美术作品无区别并予以保护的模式。 四、我国保护模式的理论 1、郑成思先生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另一种是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能分离的。 2、《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作出这样的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生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用于工业制品的美术作品,仍按一般美术作品的性质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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