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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总则 1
3 事故处理 1
3.1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
3.2 频率异常的事故处理 2
3.3 电网电压异常的事故处理 2
3.4 发电厂、变电所母线电压消失的事故处理 3
3.5 线路、变压器过负荷的处理 3
3.6 主变压器事故处理 4
3.7 线路事故处理 4
3.8 电网解列事故的处理 4
3.9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4
3.10 接地故障的判断 5
3.11 通信中断时的处理 5
4 调度操作 6
4.1 调度操作的一般原则 6
4.2 操作程序 6
4.3 基本操作原则 8
5 电调值班调度员服务规程 10
5.1 主要职责 10
5.2 值班规定 11
5.3 交接班制度 11
5.4 培训制度 11
5.5 应熟悉的内容 12
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2
6.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的一般原则 12
6.2 自动重合闸 12
6.3 光纤纵差保护 12
6.4 母线保护 13
6.5 变压器保护 13
6.6 母联断路器的保护 13
6.7 旁路断路器的保护 13
6.8 低频、低压减载装置 13
6.9 备用电源自投装置 14
6.10 故障录波装置 14
6.11 解列装置 1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主设备参数 1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导线、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 23
参考文献 25 前 言
——第1部分:管理
——第2部分:运行
本部分为Q/SY-XJ 0743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Q/CNPC-XJ 0743-2004《克拉玛依电网调度规程》中的调度运行部分。
本部分与Q/CNPC-XJ 0743-2004相比,主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部分内容(见3.1.4);
——修改了“频率异常的事故处理”部分内容(见3.2);
——修改了“电网电压异常的事故处理”部分内容(见3.3);
——修改了“发电厂、变电所母线电压消失的事故处理”部分内容(见3.4);
——增加了“线路、变压器过负荷的处理”中的“允许负荷值的规定”内容(见3.5.2);
——修改了“线路事故处理”部分内容(见3.7);
——新增了“电网发生振荡的一般现象”内容(见3.9.1);
——增加了“查找接地故障的顺序”内容(见3.10.2);
——合并整理了“调度操作的一般原则”内容(见4.1);
修改了“操作程序”部分内容(见4.2);
修改了“基本操作原则”部分内容(见4.3);
——增加了“光纤纵差保护”的内容(见6.3);
增加了“母线保护”的内容(见6.4);
增加了“解列装置”的内容(见6.11);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修改了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标准由新疆油田分公司水电讯公路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新疆油田公司克拉玛依电力调度中心。
本部分起草主要人员:李彦峰、陈红春、宋乐民、马慧娟、王晟、陈志君、张永军、朱焱松。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CNPC-XJ 0743-2004
总则
克拉玛依电网内的电厂、热电厂、供电公司、用电单位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相应的责任。
电厂、热电厂及具有操作权限的用户每年应按照并网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调度协议。
电网内的发电厂、供电及用电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熟悉和遵守本规程。制定本单位规程时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电调值班调度员是克拉玛依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电调调管设备的事故处理操作,应严格按电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
电调值班调度员应以保人身安全、保电网安全、保设备安全为原则,在处理电网事故时应做到:
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电网及设备的安全威胁;
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发电厂厂用系统的正常供电;
尽快对已停电的地区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尽可能优先供电;
尽快使电网、发电厂恢复并列运行;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其内容包括:
有关事故的其它情况。
在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发电厂、变电所运行值班员有权先行处理并应尽快报告电调值班调度员。可先行处理的范围如下:
将直接威胁的设备停电;
将设备隔离;发电厂恢复厂用电;
发电机发生强烈的振荡或失去同期时,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规定处理,必要时将该发电机解列(如切机、切负荷、低频逆功率解列、低压解列、振荡解列等装置)应动未动时手动拉开;
本规程及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等待电调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处理的其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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