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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考_理念_困境与对策.pdf
2008 年12 月 社会科学家 Dec.,2008
(第12 期,总第140 期) SOCIAL SCIENTIST (No.12,General No.140)
【法学与法制建设】
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考:理念、困境与对策
邓佑文,卢小根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 九江332005)
摘 要:行政救济法上的申诉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践证明,这一原则的理念悖误和制度困境
日益凸显,其矫正已成必然。
关键词:申诉不停止执行;理念悖误;制度困境;矫正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 (2008)12-0078-03
行政救济法上的申诉不停止执行可以说是我国 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国外一些国
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一个原则。这里的申诉与行政救 家也规定了该原则,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
济相对应,是指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相 条第 1 款规定:“撤销处分之诉的提起,不妨碍处分的
应的国家机关重新处理并给予救济的行为,是宪法申 效力,处分的执行及程序的进行。”
诉权的具体化。有学者将申诉不停止执行作为行政处 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效率
罚执行的一个原则: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可以申请 优先及公共利益优先等传统行政法理念。公定力是指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除法律另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合法、
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显然其表述也为行政处罚救 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1]行政相对人若认为行
济的一个原则。笔者认为推而广之,可以将其认为是 政主体的决定违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复议或诉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法中的原则,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 讼,在这个决定没有被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以
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原则不但学 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效率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
理上的表述有所不同,且一直存在争议,笔者也对此 管理活动中,要进行经济计算,要以尽可能少的管理
作一定探讨。 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停止执行,则
一、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念悖误 违背行政效率原则,不利于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
行,并可能在起诉较多的情况下使整个行政管理处于
[2]
行政救济法上的申诉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相对 瘫痪状态,从而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公共利
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益优先原则则要求公共利益至上,即公共利益高于一
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具体行 切形式的个人利益,尤其是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
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 生冲突时,则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甚至要求牺
行为一旦作出,就假定其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的 牲个人利益来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拘束力, 有学者认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为国家机关公
都必须遵守执行,且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判断否定行 法行为的内在属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机
政行为的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 关依法定职权及程序,其处理结果的效力不受否定、
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未经复议机 限制和改变。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衍生出确定力与不
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变更及确认违法或失效以 可争力。[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本身即带有不可争的特
前,具体行政行为要继续执行。这在我国《行政复议 性,相对人否定其合法性与公正性的意思表示,不能
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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