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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与反垄断法 主讲教师: 谢根成 教授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Law (一)垄断概述 1、概念 2、分类 (二)反垄断法概述 1、概念 2、性质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概述 1、概念: (1)经济学 (2)法学:把握: A、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 B、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C、垄断限制和排挤了竞争 D、是一种违法和具有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概述 2、垄断的分类 (1)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联合垄断 (2)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经济垄断也称为市场垄断;行政垄断也称为国家垄断 (3)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概述 1、概念:把握: (1)称谓 (2)历史沿革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二)1、概念 (1)称谓: 美国: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 台湾:公平交易法 英国:垄断企业和限制性贸易惯例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二)1、概念 (2)历史沿革: “反垄断法是由几粒种子发展起来的茂密森林。” 《谢尔曼法》Sherman Act(1890年) 《克莱顿法》Clayton Act (1914年)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概述 2、性质 (1)“经济宪法”: (2)经济法的部门法 二、反垄断法的政策方法 (一)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 (二)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一)协议垄断 (二)滥用经济优势 (三)合并控制 (四)行政垄断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一)协议垄断 也称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 1、概念 2、种类 A、横向限制(水平协议) B、纵向限制(垂直协议)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二)滥用经济优势地位 也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概念 2、经济优势地位的确定 3、“滥用”的界定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二)滥用经济优势地位 1、概念: 把握:(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 (3)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二)滥用经济优势地位 2、经济优势(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 3、“滥用”表现: (1)超高定价 (2)掠夺性定价 (3)拒绝交易 (4)歧视待遇(价格) (三)合并控制 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危害:横向合并使竞争者减少;纵向合并使竞争对方的市场减少;合并可能导致合并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四)行政垄断 表现形式: 1、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地方贸易壁垒、强制联合和行政强制经营 2、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行政性公司垄断经营、国家指定专营和行业垄断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 执法机关 (一)适用除外制度 (二)执法机关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 执法机关--(一)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的“网开一面” 也称豁免或例外(Exception) 1、概念和意义: 2、除外的种类: (1)自然垄断 (2)政策性垄断: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 执法机关--(一)适用除外 2、除外的种类: (1)自然垄断:交通运输(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 执法机关--(一)适用除外 (2)政策性垄断: A、对某些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如银行、保险、农、林、渔和竞赛体育等。 B、对某些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如工会、消协、自由职业者(律师、医生、会计师、教师等)。 C、对某些特定行为:对外贸易、中小企业联合。 D、知识产权豁免 E、国家垄断:如专营、专卖、国有企业的垄断(如国有独资公司)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 执法机关--(二)执法机关 (一)国外 1、专门的反垄断机关:美国 2、国家行政机关:英国 3、司法机关:德国 (二)我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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