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间团体兴建重建住宅(永久屋)问答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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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間團體興建重建住宅(永久屋)問答集 99.2.9 一、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如何申請民間團體興建之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所核發之證明書、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含有稅籍者),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 2.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檢具下列證件: 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土地租賃契約或已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繳納最近5年內使用補償金證明等)及水電費繳費收據。 2.設籍或居住事實證明:可以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佐證 (1)98年8月8日至申請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98年8月8日以後換新簿者,應以前述戶籍謄本為限)。 (2)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二、永久屋如何配住?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並以戶為單位,採下列方式核配: (一)自有房屋有合法權狀者(含有稅籍者): 1.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惟申請人如出具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原房屋坪數大於分配坪數,則從寬調整分配坪數,並每戶以34坪為上限。 2.未設有戶籍者:依其自有房屋之登記面積分配永久屋,並配住一戶為限,即自有房屋面積14坪以下者配住14坪、自有房屋面積14-28坪者配住28坪、自有房屋面積超過28坪者配住34坪。。 (二)自有房屋無合法權狀,以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或已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繳納最近5年內使用補償金)及水電費繳納證明者: 1.於災前(98年8月8日前)設有戶籍者:依災後現有戶籍內人口數分配永久屋,即2人以下配住14坪,3-5人配住28坪,6-10人配住34坪,以10人為單元類推(例如:11-12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14坪、13-15人配住一戶34坪及一戶28坪)。 2.未設有戶籍但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1)居住事實可經由村里長及幹事或鄉鎮市公所或部落會議或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派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嗣後若經檢舉、查證確有不實者,政府得追回其所有權,並追繳期間不當得利。 (2)分配一戶永久屋,1至2人分配14坪,3人以上分配28坪為上限。 3.未設有戶籍且未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予分配。 (三)以上核配原則,縣(市)政府得與民間認養興建團體協商,斟酌實際情形後調整之,若經雙方協商確認有不宜核配之情形,得不予核配永久屋。 三、配住永久屋可否再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答:申請配置民間捐建之永久屋者,不得重複申請,且不得另行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國宅貸款)另行購置住宅或國民住宅。 四、申請永久屋,是否須由受災戶本人申請? 答:得由自有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災前(98年8月8日前)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繼承人除外)提出申請配置永久屋。 五、戶口為戶長是否可取得永久屋?98年8月8日以後,更換戶口者其戶長是否可以取得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申請時並可由本人、配偶或災前同一戶籍內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複申請,與是否為戶長或更換戶長均無關。 六、因「八八水災」後,全戶僅小孩(未成年)者,是否可取得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所有權人於莫拉克颱風期間往生,惟符合核發配置永久屋條件者,其法定繼承人可申請永久屋之分配。 七、原居住○○村(如民族村)且戶口屬○○村(如民族村),但無房屋者(寄居),是否取得永久屋? 答:自有房屋之所有權人取得『房屋毀損戶』、『核定遷居遷村戶』、『安全堪虞地區遷居戶』或『安置用地範圍內拆遷戶』等相關證明書者,得申請分配永久屋;故雖寄居於災區,惟無自有房屋且與寄居屋主不具血(姻)親關係者,不得申請配置永久屋。 八、戶口家人居多,目前想分戶(分家),是否分戶後可取得永久屋?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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