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 企业和企业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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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 企业和企业制度.ppt

第四章 企业和企业制度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变 第二节 企业的本质和作用 第三节 企业制度的类型 第一节 生产组织形式的演变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变。 原始社会初期——家族生产 公元10世纪前后——手工作坊 15世纪到18世纪——手工工场 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企业 企业:以分工协作为基础并实行严格的集中化管理的组织,组织内部分工是企业存在的基础。 第二节 企业的本质和作用 一、企业的本质 企业的本质是资本统治、指挥并剥削劳动的组织,是资本雇佣劳动的产物,反映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西方经济学: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 二、企业的作用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企业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 企业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 第三节 企业制度的类型 一、企业制度的含义 所谓企业制度,就是企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是调节企业内工人、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各种社会规则。包括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是以资本与雇佣劳动的交换或劳动力的自由买卖为前提的; 治理结构是以资本所有权为中心的; 分配制度是以剩余价值规律为基础的。 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定义】又称为个人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 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和控制权。 【适用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二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 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 【定义】由多个出资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特征】各国法律规定各有差异,但特征大致如下: 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人死亡、退出、破产都将导致企业解体。 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契约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补充:相关链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英国根据1907年《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中可有两类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又称“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负有限责任,仅限于其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资本。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企业账目,但无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能代表企业对外进行业务洽谈活动,其姓名也不能写入企业的名称,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也不得随意退出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为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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