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工伤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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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工伤认定.doc

“48小时”工伤认定合理性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工伤问题的出现也是层出不穷。在工伤形式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即便我们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健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社会的复杂性,在社会实践中依然呈现诸多弊端。本文将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质疑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制度。 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 48小时 工伤认定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epening of social industrialization,the emergence of various injury problems also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In the industrial injury forms diversified today,even if our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gradually perfected,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social and legal lag ,still has many disadvantages in so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address theRegulationsin the provisions on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48 hour rescue invalid death and social caus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question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Chinas work-related injury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Key word: Regulations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48 hours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work-related injury 一、“48 小时”工伤认定中的问题提出 12月2日,北京市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去世,一个多月前,也即是10月24日,他在为一名病人做手术时突然晕倒,由于去世时间距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最后未能认定为工伤,这一遭遇引发热议。然而在生活中这并不是孤案,类似的“48 小时”悲剧还有不少,比如,2010 年 10 月,51 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为了符合“48 小时”规定,其儿子在苛刻的时限下最终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赶上工伤死亡的末班车。 这个无奈的选择背后是基于我们现今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中一则备受争议的规定,即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正是因为“48小时”的限制,使得很多明明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未死的职工最终无奈的选择“被死亡”,我们现有的工伤认定情形以列举式明确规定,虽然在技术上易于操作,但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其实并不能涵盖我们所有的工伤情形,为了能在这硬性的规定中达到各自的需求,也就出现了“职工家属拼命埋活人,用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尴尬局面。 “48小时”工伤认定时限引发的思考 在对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作出分析之前,我们应了解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中最重要的环节,它决定着劳动者能否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① 只有首先进行了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才能够进行之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获得工伤待遇,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给出了原则性的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且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正是由于这“三工”原则,将“48小时”的规定推向了情与法的博弈之中。 立法初衷与实践操作相背离 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产生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而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风险。 工伤认定 48 小时时限,源自 2004 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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