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编号:1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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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1110.doc

提案编号:1110 提 案 者:郑贡达 案 由:关于分时段开放部分道路停车的建议 承办单位:公安分局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 提案内容: 随着城市居民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本区内的居民小区停车位不足,晚间停车已占据了住宅小区的大部分车行道、人行道以及绿地,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小区停车后,车行道被占,紧急救护、救灾等特种车辆均无法驶入,给百姓的生活、安全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解决我区停车难问题已迫在眉睫,为了缓解停车难这一矛盾,建议: 一、根据道路车流量的统计数据,将居民小区周边的部分道路分时段开放停车。 二、在开放停车的时段内,可根据道路的宽度、车流量,将该路段变为单行道,以防止车辆双向通行造成道路堵、塞。 三、时段可分为:非上、下班高峰时段(拟10:00AM至2:00PM);晚间停车:(拟7:30PM至次日6:30AM) 四、加强停车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凡非停车时段停车,一律作违停处理,并有拖车清道。 对政协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110号提案的答复 郑贡达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分时段开放部分道路停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律在五十六条第一款作了如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了停车泊位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法律实施生效后,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对应法律规定实施,于2004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60次常务会议决定通过,颁布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生效。法规第十七条对道路停车场管理作了设置原则和方案的阐述。即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的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目前,道路停车场收费服务的行政许可,由市交通行政部门审核,即办理提供停车服务的社会企业或团体应向该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对城市道路的社会车辆占路泊位许可工作,由市局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统筹、协调、审核,而提供社会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的单位,目前归属区市政管理部门。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生效以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分别于2005年底到2006年上半年、2006年下半年到2007年间的两个阶段,先后对城市市政道路上停车泊位许可工作做了部署,即首先对中心城区7.4平方公里中的占路泊位实施许可和实施,后期又对中山环路以内的占路泊位许可和实施。目前对中山路内环到外环线范畴的道路停车占路许可正在调查、摸底之间,要全面推动尚有时日。 我局注意到委员提出时段可分为:非上、下班高峰时段(拟10:00~20:00);晚间停车(拟19:30~次日凌晨6:00)的意见。据我局了解,目前由区市政管理署下属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公司在实行有偿收费服务的工作中,并不执行夜间,尤其是23:00~次日凌晨6:00的有偿收费服务。另外委员建议对设立社会车辆泊车点而实行道路单向通行的意见,因上海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分流组织由市局交警总队统一审核和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工作机制,报批、审核中有实际困难。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道路停车有偿收费服务引导,对违法停放车辆加大处罚力度,保障道路的正常通行能力,是一线值勤民警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交警支队将继续督促一线民警严格管理。 以上如有不当,恳请指正,感谢您向我局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安分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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