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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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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复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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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4表见代理及责任承担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
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
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
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案例35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 《合同法》第54条的有
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
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
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
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
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案例36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
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37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
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 《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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