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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3.doc
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13〕388号),加快实施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针对区内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福利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光电、生物医药、软件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成立高新区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区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部、经发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创新券形式
第八条 创新券根据资金来源和资助对象不同,分为服务类创新券和奖补类创新券两种。服务类创新券主要面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创新券专项资金;奖补类创新券主要面向《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给予奖补,且适合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转型发展考核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服务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的相关投入。奖补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以及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和节能降耗中的科技创新相关投入。
第十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1年,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一条 创新券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兑现,每次申请兑现额度不得低于创新券总额的30%,兑现额度不低于5万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奖补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由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确定发放名单及金额。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使用服务类创新券,自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创新券总额的3倍。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根据类别不同,创新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放:
(一)服务类创新券由中小企业向区科技局申请发放,最高申请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奖补类创新券根据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发放企业及发放金额。
第十六条 服务类创新券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当年发放额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受理申请通知。营运管理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奖补类创新券由组织部、经发局、科技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分别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 营运管理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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