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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汇款业务常见虚假问题表现形式及其甄别措施分析
摘要:本文总结归纳了企业在跨境汇款结算业务中常出现的十项虚假情形,透过对外管政策的对比分析,寻找驱使企业有意、无意制造虚假问题的深层原因。笔者发现,现阶段企业汇款虚假问题大都分布在经常、服务贸易、资本等项目下,驱使因素主要有:规避外管规定、人为简化必要结算流程、偷逃税款等。针对虚报款项用途、外债还本付息随意、款项收付款人与实际业务发生主体不对应等虚假问题表现形式,提出了甄别措施。
作为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中最高效、便捷的汇款,在与信用证和托收的对比中展现了无可比拟的便捷优势,但是这种便捷也给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制造了难题,为了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管理陷阱,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项目下进行了强有力的改革。作为银行等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一方面是要吃透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的意图和要求,一方面要给予客户以最大的便利,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指导下服务客户。而客户则是业务发起的主要行为人,结算便捷、降低成本是客户始终追求的利益,于是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偶有提供虚假材料、构建虚假交易背景企图蒙混过关的情况,此时有效的甄别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按照经常项目、服务贸易项目、资本项目和退汇四个部分,逐一展开论述各项目下常见的虚假问题、驱动因素及其甄别措施。
一、经常项目下虚假问题论述
情形1:货权出让方非款项受让方。具体常见为:境内C公司与境外A公司发生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但款项却试图支付予境外B公司。
一般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A,B两家公司为母子公司,母公司为省去资金归集步骤,直接要求采购方支付货款给总公司。另一种情形则是A,B两公司为债权债务关系人,A公司亏欠B公司款项,而通过C与B公司的贸易结算来抵消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情形2:违规用外币结算未经关货物贸易。具体常见为:两家境内区外企业间发生的非进出口贸易以外币结算。
情形3:不具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对外付汇。这种情况常出现在代理进口业务中,货物实际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具“一体性”,经营单位为实际货物报关责任主体,进口数据产生在该企业名下,而收货单位一般不具进出口经营资格,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收货单位将本单位账户上自有外币划入经营单位或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经营单位代垫进口款项是合规的,但实际中时常有收货单位,常为精简结算步骤,直接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卖方。导致款项汇出方非货物经营单位的主体偏差。
以上三种虚假形式的驱动因素均为人为简化结算流程,企业经办人员操作的随意性和对外汇政策的认知盲区是导致这些情况时常出现的主因。银行经办人员在审核资料时,对于发票要做到“两定两数”,具体而言,第一个“定”是确定该INVOICE为采购方出具,是否为对方函头纸张、落款签字盖章是否正确是审核的关键点。第二个“定”是确定该INVOICE是否为出具给付款方,时常在INVOICE上有BILL TO XXX,SHIIP TO YYY,此时YYY付款就是上述的情况1。“两数”中第一个“数”即为INVOICE NO,如果遇到没有发票号的INVOICE就要注意了,因为INVOICE有付款通知的作用,企业一般会要求付款方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该号码,以便核对入账。第二个“数”即为开立日子,很多虚假的INVOICE是企业自己套用模板打印,日期和实际出口和报关日、合同签订日前后逻辑矛盾,比如合同日期在后,发票日在前等不合常规的情况。
而对于情形2,3中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务必做到货物贸易项下付款企业在外管局收付汇登记名录内,若经查两家均为区外企业,务必要求企业提供经海关签章的进口报关单或电子关单截屏信息。若不在名录内,坚决不予付汇。
二、服务贸易项目下虚假问题论述
2013年9月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基于法理的改变,外汇管理局监管思路从有罪假定转变为无罪假定,这直接导致了单证审核的简化,但也正是由于税务、单据要求等方面的简化,企业故意、无意的虚报款项用途,人为减少供审单据的行为时有发生。
情形1:将境外个人境内工作报酬以顾问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款项用途汇出。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企业在支付境外个人工资报酬时,需提交《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就业证》等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指引》第八条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这就激发了企业为人为简化付汇资料而故意变更款项用途的内在需求。因此为防范该情形,银行在企业支付顾问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时,要求企业提供顾问合同,企业出具情况说明,保证税金处理与款项用途合规。可能有人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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