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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细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加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提高许可证办理效率,促进我市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1、范围: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种子检验、生产、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仓储设施设备: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
、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生产品种: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质量控制: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到期申请的提供原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同类作物品种的,提供原种子生产许可证原件;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检验等设施设备清单、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产权证明复印件;仓库、晒场或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如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和实景彩色照片;
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8、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种子生产安全隔离措施和生产条件说明、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证明、制种要点等相关材料;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4项第3项规定的种子检验、贮藏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规定材料,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程序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委员会核发。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请新证的,应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70日前提出申请。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持原种子生产许可证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注册资本: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检验设施: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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