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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含义: 指当事人一方以他方[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自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而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方[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与后果相分离 图示: 被代理人 代理权 代理人 法律效果 第三人 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的价值是什么? 法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依理当由权利人各自为之。但社会交往纷繁复杂,个人能力多有局限,权利人常难以亲历亲为。民法特创设代理制度,使权利人得借助他人之力而参与社会生活,使其自由得以伸展,利益得以实现。 代理的构成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结论: 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外部关系--目的 二、相关概念甄别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传达【包括口头的转述;书面的传递。信使【Ld因私人信使被跟踪而暴露】、邮差】 代理与居间 代理与行纪 代理与信托 三、代理的分类: 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本代理和复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前者即侠义的代理、显名代理,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且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后者系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后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大陆法系的代理指前者;英美法系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引进了间接代理制度。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前者指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代理;后者指代理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 四、代理的范围及其限制: 代理的事项一般包括: 代理民事行为; 代理诉讼; 代理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如代理商标、专利申请、代理工商注册、代理缴纳税款等) 限制: 1、事实行为; 2、具有人身性质的事项; 3、必须具备一定资质才能够实施的行为; 4、应有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结婚)。 代理权的性质: 1、否定说。法国学者主张代理不过是委任关系的外部效力,无所谓代理权。 2、权力说。由德国学者提出。 3、权利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具有依附性、他主性。我国不少学者持此观点。 4、资格说。认为代理权并非权利,而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现代代理法对外部关系的重视远远超过对内部关系的关注】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依法法律规定当然产生 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而产生 依本人授权而产生 [不鼓励无根据地实施“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证书 (授权委托书) l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具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l?是单方授权行为的形式,是代理关系存在的根据[在大陆法系,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是加以区分的。] l具有单独的证明力,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的凭证 l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相对人无权要求代理人一并出示委托合同——作为一般的债权契约,具有隐密性。】 l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而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凭借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权的行使: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原则上由受托人亲自行使,不得转托他人; 恪守勤勉与谨慎义务【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偿的委托代理: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报告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六、对滥用代理权及代理制度的限制 (一)自己代理(自己契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自己代理的效力:现行法律未作规定。学界有(1)无效说;(2)效力未定说;(2)可撤销说(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 (二)双方代理:行为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双方代理的效力:通说认为应属无效。但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应属有效。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包括代理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此外,《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应系无效代理行为的后果。 (四)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含义: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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