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张雪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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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张雪楳 张雪楳张雪楳:最高法院法官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合同未生效和合同无效是两个概念。 (一)合同成立的主体要件 (略) (二)合同成立的形式 1.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二)合同成立的形式 2.有书面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预约合同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同成立的形式 接3.预约合同 违约金。 定金罚则。 案例:上诉人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三)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接3.预约合同 违约金。 定金罚则。 案例:上诉人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三)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接(五)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8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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