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章程.doc-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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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燕京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燕京理工学院 简 称:燕京理工 英文名称: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北路45号,邮编065201。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面向基层、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 办学规模:学院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控制在20000人以内。 第六条 学科门类:以理工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学院接受河北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学院理事会构成: 学院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学院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学院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 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五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经理事会同意或决定的有关文件; (四)学院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院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出资人代表1人,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一人一票原则。 第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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