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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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doc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服务网点,是指直销企业在其开展直销经营地区建立的,为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功能、价格、退换货提供服务及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服务网点的管理。   第四条 直销企业在开展直销经营的地区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五条 服务网点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1个服务网点; 1个服务网点。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   (二)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统一的服务网点标志;   (三)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人员;   (四)直销员不得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服务网点设立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直销企业设立、变更、减少服务网点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直销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不予备案。   第十条 服务网点应当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直销企业基本信息及直销经营资格、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直销员计酬制度等的查询服务。   (二)直销产品目录、功能、价格、质量及标准、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情况等的咨询服务;   (三)直销产品退换货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直销员的投诉、举报;   (五)直销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网点应当张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主要内容及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展示直销产品、标明价格。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服务网点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产品退换货的,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直销经营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服务网点不符合设立要求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商务部2006年9月20日发布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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