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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楚国司法实施的程序.doc
略论楚国司法实施的程序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黄晓莉,重庆 400715) [摘要]东周时期,楚国已经具备了严密的司法体系。在司法实施上大致经历从立案、初审、复审到结案归档的几个环节,并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伴有相应的文书作为执行凭证和案件记录。 [关键词]楚国;司法程序;成文规范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但因白起拔郢、秦坟书等原因现今已无法见到楚国法律的全貌,其各类案件是如何审理完成现今更是知之甚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包山楚简》[1]的出版为研究楚国的法制提供了相当宝贵的资料。通过对包山楚简的分析并结合相关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楚国在司法活动方面已形成了严密的体系。本文以《包山楚简》及相关材料为基础,试对楚国司法实施的程序作简单分析。文中所引简文尽量采用通行字。 一、从起诉到受理的立案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在已有了较为成熟的起诉方式,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形式。《包山楚简》中的“疋狱”简即是对各类案件起诉情况的记载[2]。 自诉是指起诉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以个人名义向相关司法部门提起的诉讼。[3]如“……之月己丑之日,膚人之州人陳德訟聖夫人之人宗轸、宗未,胃(謂)殺其兄、臣。正義戠之,秀具為孛”,“……之月癸丑之日,周赐讼鄢之兵甲执事人邑司马竞丁,以其政其田。其甲戌之日。郯路公□戠之,氵疋 □为孛”[4]简文记载了起诉的时间、原告、被告、起诉原由等。这两条简文一条是关于杀人的刑事案件的诉讼记录,另一条则是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记录,内容涉及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可见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要向相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才能立案,并进入以法律为手段的调控体系中。通过对“疋狱”的仔细分析,可知其在记录时有相对稳定的记录格式,为“X月X日,XX人告XX人,谓XXX事。XX识之,XX为孛”[5]。 公诉是指相关官吏依其职权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主动追究犯罪人的罪责。[6]如“八月辛巳之日,鄦昜(阳)大主尹宋□讼范慶、屈貉……以受鄦昜之櫏官陽逿逃之古(故)。”此条简文中,起诉者为大主尹。又如简17、15记载的“五师宵倌之司败”告诉视日“新俈迅尹”[7]不查“昭行大夫吟执其倌人”的案例,是下级官员向上级举报某官员的渎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诉,但可见楚国的相关司法官员已具有起诉职能。在《包山楚简》还记录的起诉官员如公、少司败等,三者都是楚国的地方职官,说明当时楚国的地方官员已享有追诉的职能。 接受起诉的相关部门在接收到起诉材料后,根据起诉者所述内容调查取证,确认起诉者所诉是否符合所述事实和起诉条件之后,才予以立案审理,并交由相关官员受理,这是案件的受理阶断。在《包山楚简》中也有相关调查过程的记载,如简126、127“……之日,子左尹命漾陵之邑大夫□(察)州里人陽鎆之与其父陽年同室与不同室,大邑痎、大馹尹币(师)言胃(谓):陽鎆不与其父同室。鎆居郢,与其季父□连嚣陽必同室。”此简没有关于此案起诉人的记载,但从内容可看出是关于调查的记录,且简128有关于此案受理之后的记载,说明从接受起诉到受理案件之间必有一个调查的环节。楚国司法机构在受理阶段形成的文书称为“受期”,如“八月辛未之日,司败黄贵□受期,癸巳之日不将玉令步、婁□以廷,阩门又败。秀倅”,这里的“八月辛未之日”至“癸巳之日”有一个时间期限,不论这两个时间是指的哪个时间,但从简文内容看来可看出是司败受理了某项案件,并要求执行某某任务,这一环节必定发生在接受起诉之后,从而可认为是“受期”对该案件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置办法之后的记载,所以此处“受期”并不是单指受理了案件。从所有“受期”简来看,同样具有了相对稳定的格式,即“X月X日X地官员X受期,。X月X日将审断。不将……以廷,阩门又败。XX识之。”[8] 二、受理之后的审判阶段 案件受理立案之后,“受期”者得到的命令往往是在某一时期内对被告者作某种处理,这里多是“将…..以廷”,之后就是开庭审讯,即进入庭审阶段,主要表现在刑事案件方面。从《包山楚简》中关于案件的记载来看,可见当时庭审的基本情形:首先原告描述基本情况,其后审理者根据相关情况将被告传至廷,然后是被告对罪况的承认或是对真实情况的说明,最后作出相应判决。其中案件相关人员需到庭和证人需到庭作证,并对该案件的最终结果作相应记载。 如简120—123记载的邞亻拳 杀人案件,“……乙卯之日,下蔡蕁里人舍猬告下蔡名九 执事人昜城公□睪。猬言胃(谓):邞亻拳 竊马于下蔡而儥之于昜城,或杀下蔡人舍睪,小人命为目开 以传之。昜城公□睪命倞邞、解句传邞亻拳 得之。……丁巳之日,下蔡山阳里人邞亻拳 言于昜城公□睪……亻拳 谓:小人不信竊马,小人信□下蔡關里人雇女返、東邗里人场贾、荑里人競不割杀舍睪于競不割之官,而相□于大路,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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