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总结之组织机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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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总结之组织机构.doc

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书面/一致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首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股份有限公司:法无规定 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章程,一般1次/年,也有2次/年;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临时会议: 有 限 公 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股份 有限 公司 (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与组织: 召集权人:董事会 主持权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出的一名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特殊情况:召集权人和主持权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知期限、临时提案: 会议通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召开15日前(除章程、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定期: 20日前 临时: 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30日前公告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临时提案: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 议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表决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代表全部出资2/3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2/3以上 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累计投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二)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1)3——13(除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2↑国有设立,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可以有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3)(副)董事长: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1)5——19 (2)可以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3)(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2、任职期限: 每届≤3年,连选连任无限制;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2)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 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3、职权: 同 4、召集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出的一名董事 5、召开:股份有限公司: (1)至少召开2次/年,召开十日前通知董事、监事   (2)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主持。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过半数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一票 (三)监事会 1、设立组成: 不得少于三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 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1/3,具体比例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有限责任公司:主席1人,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出的一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主席→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出的一名监事 2、任期: 每届3年,连选连任 (1)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2)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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