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 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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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执业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 资产评估事务所 执业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疏忽或过失行为发生在追溯期或者保险期间内 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不可抗力 人身损害和有形财产损害 免赔额 退伙的法律后果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协议并没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进行特别的约定,因此,甲是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故A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中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题干中已经给出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信息,因此,C项中有限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D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D 首先,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其次,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但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另外,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所以最好从事社区服务、都市工业或者科技创业等方面,顾勇欲开一家面点制作的小店是适合独资企业经营的。 再次,由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叫厂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但法律对经营用房的面积未作规定。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当然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的,企业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和经理,但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的恶意的。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是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最后,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1)乙于2月10日乙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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